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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規范/Management documents
ICS 03.080
A 12
DB34
安徽省地方標準
DB 34/T 3084—2018
城鎮道路清掃保潔服務規范
Specifications of urban road cleaning service
文稿版次選擇
2018 - 04 - 16 發布2018 - 05 - 16 實施
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合肥鴻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安徽省清洗保潔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合肥鴻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清洗保潔行業協會、安徽雙鷹物業服務有限
公司、安徽審計職業學院、安徽恒華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尚邦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安晟物業服
務有限公司、安徽新地銳意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啟悅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合肥市清洗保潔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陶瑞、丁常生、劉麗云、馬道升、錢永生、冷強勝、王皓、陶忠軍、俞能建、
汪婷、駱念華。
城鎮道路清掃保潔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道路清掃保潔服務的術語和定義、服務機構與作業人員、城鎮道路等級劃分、質量要求、作業要求、作業信息、檢查。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道路清掃保潔服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道路 Town roads
城鎮中供行人、車輛通行的道路,包括廣場、公園、步行街、橋梁、隧道等及其附屬設施。
3.2
清掃保潔 Cleaning
為維護城鎮道路整潔而進行的環境衛生作業,包括人工清掃、人工保潔、機械清掃、機械保潔、機械撿拾、機械清洗、機械沖刷、機械壓塵、小廣告清除、果皮箱清洗、地下通道保潔和過街天橋保潔等。
3.3
人工清掃 Manual sweeping
運用無動力工具清除道路廢棄物和塵土的作業。
3.4
人工保潔 Manual cleaning
運用無動力工具保持道路干凈整潔的作業。
3.5
機械清掃 Mechanical sweeping
運用掃路機清除道路廢棄物和塵土的作業。
3.6
機械保潔 Mechanical cleaning
運用掃路機保持道路干凈整潔的作業。
3.7
機械撿拾 Mechanical picking up
采用環衛車輛配合輔助人工方式清除道路廢棄物的作業。
3.8
機械清洗 Mechanical washing
運用洗掃車輛清潔道路的作業。
3.9
機械沖刷 Mechanical washing
運用灑水車車輛,以一定壓力水流清潔道路的作業。
3.10
機械壓塵 Mechanical dust
運用灑水車車輛,采用噴霧方式防止道路揚塵。
3.11
小廣告清除 Small advertising clearance
采用人工或環衛設備配合人工方式,清理道路及道路旁尋(構)筑物、公共設施上非法張貼或噴涂類宣傳品的作業。
3.12
果皮箱清洗 Dustbin clearance
清潔道路兩旁垃圾容器內外面的作業。
3.13
大件廢棄物 Bulk waste
掃路機和洗掃車輛不能清除且體積較大的固體廢棄物。
3.14
道路環境突發事件 Road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
突然發生的造成道路環境嚴重污染、破壞和通行嚴重障礙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和事故災害等事件。
4 服務機構與作業人員
4.1 應符合 DB34/T 2735 的要求。
4.2 應具有從事清洗保潔服務應取得的相應資質。
4.3 應具備安全生產的設備、技術、制度等條件。
4.4 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滿足服務需要的熟練作業人員。
4.5 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城鎮道路清掃保潔的作業質量、操作規范、驗收方法和應急預案等。
4.6 應有滿足所提供所服務必備的城鎮道路清掃保潔的設備和工具。
4.7 服務機構應為作業人員購買國家規定的保險。
4.8 作業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應取得相關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駕駛車輛作業人員應持有車輛駕駛證。
5 城鎮道路等級劃分
5.1 一級
清掃保潔等級為一級的城鎮道路包括: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位于重要黨政機關、外事機構周邊的道路;
——位于重要商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交通場站、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周邊的道路;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道路。
5.2 二級
清掃保潔等級為二級的城鎮道路包括:
——城市次干路、支路;
——位于一般商業、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交通場站、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周邊的道路;
——位于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周邊的道路。
5.3 三級
清掃保潔等級為三級的城鎮道路包括:
——位于遠離居住區、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地區的道路;
——無排水管道、路緣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簡陋的道路。
6 質量要求
6.1 感官質量要求
6.1.1 清掃保潔
道路整體感觀應清潔,不應有積存垃圾、積水和污物。
6.1.2 機械撿拾
道路邊線、中心平臺、路牙、出入口、隔離帶等處不應有廢棄物,路面不應有大件廢棄物。
6.1.3 機械沖刷
路面應呈本色,不應有泥沙、污物、廢棄物,標線應清晰。
6.1.4 機械清洗
路面應呈本色,不應有浮土、泥沙、污物、積水。
6.1.5 機械壓塵
路面應濕潤,不應出現水流,路面見潮不見水。
6.1.6 小廣告清除
道路、建(構)筑物、公共設施表面不應有非法張貼或噴涂類宣傳品,作業后應與原色相一致,不應損壞表面材質。
6.1.7 果皮箱清洗
果皮箱不應滿冒,箱體應完好整潔呈本色,不應有污漬、異味。
6.1.8 地下通道保潔
內外立面、通道口應整體干凈,基本呈本色;臺階和地面應潔凈,頂面不應有塔灰。
6.1.9 過街天橋保潔
橋體外觀應干凈整潔,護欄應呈本色,地面和臺階應干凈,不應有污漬和積水。
6.2 定量質量要求
城鎮道路清掃保潔定量質量要求見表1。
7 作業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清掃保潔等級為一級的城鎮道路如無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步道,可不進行人工清掃和人工保潔作業;清掃保潔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城鎮道路如有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步道,應對人行步道和道路路牙至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分界線內(非機動車道與機動車道無分界線時,路牙下 2 m 范圍內)的路面進行人工清掃和人工保潔。
7.1.2 對清掃保潔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城鎮道路進行清掃保潔時,因歷史文化保護區需要等情況不適合機械清掃保潔的,應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7.1.3 各清掃保潔等級的城鎮道路應按照相應的作業要求執行,也可按更高等級作業要求執行。
7.1.4 有條件的可對人行步道和清掃保潔等級為三級的城鎮道路進行機械清掃保潔。
7.1.5 服務機構和作業人員應執行相關標準和規范,履行合同。
7.1.6 清洗作業過程中,不應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7.2 人工清掃
7.2.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30 前,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7:30 前完成作業。
7.2.2 每日作業不少于1 次。
7.2.3 具體要求如下:
——應采取壓塵措施;
——不應甩段清掃;
——應到指定地點傾倒廢棄物,不應掃入排水井或綠地內。
7.3 人工保潔
7.3.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30 至21: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7:30 至21:00 作業。
7.3.2 一級道路 15 分鐘巡回保潔 1 次,二級道路30 分鐘巡回保潔1 次,三級道路60 分鐘巡回保潔一次。
7.3.3 具體要求如下:
——應采取壓塵措施;
——應到指定地點傾倒廢棄物,不應掃入排水井或綠地內。
7.4 機械清掃
7.4.1 每日 6:00 前完成作業。
7.4.2 一級、二級道路每日作業不少于 1 次。
7.4.3 具體要求如下:
——車速應不大于 8 km/h;
——掃刷應與地面呈接觸狀態,并應有噴霧壓塵;
——刷盤傾斜角度、副發動機轉速和除塵系統應符合車輛正常清掃作業時的性能要求。
7.5 機械保潔
7.5.1 一級、二級道路每日6:30 至21:00 作業。
7.5.2 一級道路每日作業不少于 2 次,二級道路每日作業不少于 1 次。
7.5.3 具體要求如下:
——車速應不大于 15 km/h;
——掃刷應與地面呈接觸狀態,并應有噴霧壓塵;
——刷盤傾斜角度、副發動機轉速和除塵系統應符合車輛正常保潔作業時的性能要求。
7.6 機械撿拾
7.6.1 一級、二級道路每日9:00 至16:00,21:00 至次日6:00 作業。
7.6.2 每日作業不少于2 次。
7.6.3 具體要求如下:
——應順車流方向進行作業;
——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作業,發現廢棄物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減速或靠邊停車。
7.7 機械清洗
7.7.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7:00 至9:00 和17:00 至19:00 以外的時間段作業。
7.7.2 一級道路每日作業不少于1 次,二級道路每周作業不少于3 次。
7.7.3 具體要求如下:
——車速應不大于 8 km/h;
——應到指定地點傾倒廢棄物;
——副發動機轉速應符合車輛正常作業時的性能要求。
7.8 機械沖刷
7.8.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5:00 前完成作業。
7.8.2 一級、二級道路的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每日作業不少于 1 次;一級道路步道每周作業不少于2 次,二級道路步道每周作業不少于 1 次。
7.8.3 具體要求如下:
——車速應不大于 20 km/h;
——水壓應不小于 300 KPa;
——雙噴嘴出撒布寬度不大于 6 m;
——沖刷后廢棄物距路牙應不大于 50 cm。
7.9 小廣告清除
7.9.1 全天作業。
7.9.2 繁華商業街區、交通樞紐、旅游景區、污染嚴重等地區 2 小時巡回清除 1 次;其他路段12小時巡回清除 1 次。
7.9.3 具體要求如下:
——應采用人工或機械方式進行作業;
——應將清除的小廣告紙屑清理至收集車(桶)內,將周邊地面清掃干凈。
7.10 果皮箱清洗
7.10.1 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進行清洗;其他時段進行擦拭。
7.10.2 作業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表面清洗一級道路每日不少于 1 次,二級道路每周不少于 2 次,三級道路每周不少于 1 次;
——內膽清洗每周不少于1 次;
——消毒每周不少于 1 次。
7.10.3 作業后箱體周邊地面應清潔、不濕滑。
7.11 地下通道保潔和過街天橋保潔
7.11.1 作業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省轄市內中心城區域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00 至22: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月31 日每日6:00 至21:00;
——省轄市內其他區域每年4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每日6:00 至21:00;每年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每日6:00 至19:00。
7.11.2 作業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
——省轄市內中心區城域每 20 min 巡回保潔 1 次;以外區域每 30 min 巡回保潔 1 次;
——臺階、地面、內外立面用專用設備清洗,橋體、通道頂面用專用工具清潔,每周不少于1 次;
——通道口、內外立面及護欄擦拭(洗),每日不少于1 次。
7.11.3 具體要求如下:
——作業應采取自上而下、從立面到平面、從中間到兩邊、從里到外的順序;
——作業時應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
7.12 其他要求
7.12.1 機械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7.12.2 重點地區、主要道路、繁華區域等,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作業時間。
7.12.3 根據需求開展機械壓塵作業。
7.12.4 每遇中雨(含)以上天氣時,應暫停全部作業。
7.12.5 每遇五級(含)以上大風天氣時,可暫停人工清掃和機械沖刷作業。
7.12.6 每遇空氣重度污染天氣時,應根據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關于空氣重度污染城鎮道路清掃保潔工作方案進行作業。
7.12.7 每遇降雪天氣時,應按照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掃雪鏟冰應急預案進行作業。
7.12.8 當出現道路環境突發事件時,應按照道路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作業。
7.12.9 做好二次污染控制工作。
7.12.10 清掃保潔作業時宜采用再生水;結冰期清掃保潔作業用水宜添加環保型防凍材料。
7.12.11 清洗作業時,應使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降噪措施,并達到相應標準要求。
7.12.12 清洗材料應妥善存放在符合相應標準的庫房,應防止酸性和堿性清洗劑溢出污染環境。
8 作業信息
8.1 業務臺賬
應按照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關于環境衛生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建立環衛作業道路業務臺賬,做好分級管理。
8.2 作業記錄
8.2.1 作業安排
應根據不同作業方式的要求,對所對應的作業道路進行作業順序和作業人員的編排。
8.2.2 運行記錄
分為機械作業運行記錄和人工作業運行記錄。
記錄應包括作業人員、作業時間、作業車輛、作業路段、作業情況、作業里程、行駛里程,以及作業用油及用水等物料消耗情況、道路環境突發事件與處理措施等信息,記錄應完整、清晰、及時、準確。
8.2.3 作業車輛軌跡記錄
承擔機械清掃、機械保潔、機械撿拾、機械清洗和機械沖刷任務的作業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保存 3 個月的電子軌跡記錄。
9 檢查
9.1 檢查內容
9.1.1 作業現場檢查
9.1.1.1 作業現場檢查包括作業質量和作業要求。
9.1.1.2 作業質量包括感官質量要求和定量質量要求。
9.1.1.3 作業要求包括作業安排落實情況和相關要求。
9.1.2 作業信息檢查
包括業務臺賬和作業記錄(作業安排、運行記錄和作業車輛軌跡記錄),記錄為電子或紙質記錄。
9.2 檢查方法
9.2.1 核對作業安排、運行記錄和作業車輛軌跡記錄完整準確性,對作業整體情況進行檢查。
9.2.2 比對作業安排、作業記錄和作業車輛軌跡記錄關聯性,對作業頻次進行檢查。
9.2.3 跟隨作業車輛或作業人員的方式,對作業時間和要求進行檢查。
9.2.4 隨機或選擇重點道路的方式,對各級道路總體作業質量進行檢查。
9.2.5 應對檢查結果進行記錄,留存相關影像資料,記錄應完整、清晰、及時、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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